logo

法规解读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解读

对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进行逐条解读,涵盖立法背景、登记制度、全域管制空域、销售运输存储禁令、特殊保障、罚则体系及与国家法规的衔接。

法规性质地方性法规
通过日期2026-03-27
施行日期2026-05-01
条文数16 条

法规名称: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通过日期: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施行日期:2026年5月1日
法规性质:地方性法规
条文数:16条(不分章节)
立法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渠道: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Content Map

目录

1. 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1.1

首都特殊安全需求

北京作为超大城市,人口众多、环境复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难度大。首都空中航线繁忙、历史文物建筑群集聚、水电气热油等民生保障单位密集、无线电应用范围广,无人驾驶航空器失控坠落容易伤人毁物,干扰正常无线电通信,与民航客机、军用机型碰撞的后果更是不堪设想。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显得十分迫切。(据《关于〈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1.2

实践基础

本规定的制定基于以下三项关键实践基础:

时间节点事件意义
2025年8月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京政发〔2025〕20号),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依法履行空域公布的法定程序,属长期性规定
2025年10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国家标准发布为实名登记管理提供技术遵循
2025年12月1日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北京市行政区全域联合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技术监管措施落地,从物理层面遏制"黑飞"
1.3

执法数据支撑

据北京警方通报,自2025年8月3日市政府发布管制空域通告以来,累计查处"黑飞"违法行为案件51起,行政处罚49人;对52名举报"黑飞"违法行为的群众予以奖励。这些执法实践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充分的现实依据。(据《行政处罚49人!北京警方紧急提醒》

2. 立法过程与思路

2.1

立法时间线

时间环节
2025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审查阶段征求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西城、密云、延庆区政府等15家单位意见;组织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进行法律审查
2026年1月13日第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2

立法思路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首都实际,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全链条、全环节严格管理,保障首都安全,满足本市必要的科研、生产和应用需要,为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核心思路可概括为"三个全":

  • 全链条管理:覆盖登记→飞行→销售→运输→存储→生产改装全生命周期
  • 全区域管控: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划设为管制空域
  • 全主体覆盖:涵盖所有者、销售者、运输者、存储者、操控者及电商平台

3. 法规定位与适用范围

3.1

法规层级

本规定为地方性法规,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层级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其上位法依据为:

层级法律/法规名称关系定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恐维稳安全依据
行政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无人机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2024年1月1日施行),本规定的主要上位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治安处罚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首次将无人机"黑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3.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活动,具体涵盖:

  •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与信息核实
  • 室外飞行活动的申请与审批
  •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销售、运输、存储
  •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组装、改装
  • 特殊保障重大活动临时管控

注意:本规定不含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室内飞行活动管理,室内飞行不适用本规定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3.3

核心部件界定

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授权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该名录是销售禁令、运输禁令、存储限制的适用客体范围依据,具体名录以市经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4. 条文逐条解读

第1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原文:为了加强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维护首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明确立法目的为"维护首都安全",体现了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定位。上位法依据包括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最直接的上位法。"结合本市实际"为北京市制定比国家法规更严格的管理措施提供了法律空间。

第2条 管理职责体系

原文: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控管理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以及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解读:本条建立了"政府统筹+公安主导+部门协同"的三级管理体系:

层级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督促部门履职
市公安机关主导安全管理,会同落实安全防控,政策宣传引导
14个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技、经信、农业、园林绿化、体育、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不仅负责执法处罚,还承担"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职责,体现了管理与服务的结合。

第3条 登记与信息核实制度

原文: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激活。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所有者是单位的,应当指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人。信息核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设置了双重登记要求:

要求内容法律依据
国家层面实名登记与激活所有者须通过UOM平台(https://uom.caac.gov.cn)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2026年5月1日实施)
北京市地方信息核实现有无人机所有者须自2026年5月1日起三个月内(即2026年7月31日前)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本规定第3条第2款

关键要点:

  • 登记与信息核实的期限为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即2026年5月1日至7月31日
  • 单位所有者须指定专门管理人,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 信息核实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

第4条 全域管制空域

原文: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飞行活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综合考虑安全保障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

解读:本条是本规定最核心条款,确立了三项关键制度:

  1. 全域管制: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16个区)划设为管制空域,不存在适飞空域。这与国家《条例》规定的"管制空域以外为适飞空域"的通用规则不同,北京实现了全域管制。
  2. 全部审批: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无论无人机类型(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均适用),无论飞行目的。这是目前全国最严格的无人机飞行管控规定。
  3. 专门飞行场地:政府可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为科研、教学、体育等合法需求预留了制度出口。

背景:2025年8月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京政发〔2025〕20号),依法公布北京市行政区全域为管制空域。2025年12月1日零时起,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在北京市行政区全域联合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从技术层面保障了全域管控的落地。(据京政发〔2025〕20号

第5条 销售禁令

原文:禁止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款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设置了北京区域内无人机及其核心部件的全面销售禁令

禁令要素内容
禁止行为销售、出租
禁止对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禁止地域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电商义务电子商务经营者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如平台拦截、商户审核、商品下架等)
核心部件范围由市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名录

这一禁令意味着:普通消费者和单位无法在北京区域内合法购买或租用新的无人机及其核心部件。合法获取途径仅限于第9条规定的特殊保障通道。

第6条 运输与携带限制

原文: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后,由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携带的除外。

解读:本条对无人机进入北京设置了严格限制:

情形是否允许
一般情况运输/携带进入北京禁止
已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的现有无人机,由所有者本人或管理人携带允许(例外)

注意例外条件的三个要件须同时满足:

  1. 须为"现有"无人机(即规定施行前已有的)
  2. 须已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
  3. 须由所有者本人或指定管理人携带

此条对外地来京旅游人员尤为重要——携带无人机来京旅游属于违规行为,即使在自己家乡已合法登记。

第7条 存储管理规定

原文: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区域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二)本市六环路以外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三)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场所。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建立了三级存储管控体系

区域存储规定后果
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禁止设立存储场所须关闭、限期处理
六环路以外须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安全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须改正
全市域禁止新建存储场所不允许新增任何存储场所

这意味着:

  • 六环内现有存储场所须关闭并限期处理
  • 六环外现有存储场所须通过安全评估方可继续使用
  • 全市范围内不允许新建任何无人机存储场所

配套的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8条 禁止非法改装

原文:本市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和改变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性能、参数。

解读:本条设置了两类禁止行为:

类别禁止行为
硬件方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
软件方面非法破解运行控制系统;改变出厂性能、参数

此条针对的是"破解禁限程序""刷固件解除高度限制"等常见违规行为。据央广网报道,曾有用户发布无人机"穿云"视频,飞行高度达6648米,远超120米法定限高,并附所谓"官方解禁许可证明"声称获准8000米高度飞行。(据《六问无人机"黑飞"》

第9条 特殊保障制度

原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予以特殊保障:(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需要;(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四)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本条是销售禁令、运输禁令和存储限制的法定豁免通道,为合法需求提供了制度出口:

适用情形典型场景
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警务执法、应急救援、大型活动安保航拍
教学科研生产高校无人机实验室、科研机构测试验证、无人机企业研发生产
农林业生产植保作业、林业巡检
体育训练比赛航模运动、无人机竞速比赛

特殊保障须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批准,具体办法由配套文件规定。这一机制确保了合法需求可通过审批渠道获得保障,同时保持安全审查的严格性。

第10条 重大活动临时管控

原文: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安全防控实际需要对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采取集中封存等临时管理措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本条赋予公安机关在重大活动期间的临时管控权。历史上的实践包括:

时间临时管控措施
2025年7月15日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昌平、门头沟9区设为净空限制区
2025年8月24日大兴、顺义、房山、平谷、怀柔、密云、延庆7区增设为净空限制区(8月29日零时至9月3日24时)

第11条 举报奖励制度

原文: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

解读:本条建立了正式的举报奖励制度。据北京警方通报,截至2025年10月,已有52名举报"黑飞"违法行为的群众获得奖励。举报渠道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或相关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据《行政处罚49人!北京警方紧急提醒》

第12条 罚则(一):登记、销售、运输、飞行、改装违规

原文(摘要):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信息核实)、第五条第一款(销售禁令)、第六条(运输禁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条第一款(全域管制飞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电商平台义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条(非法改装)、第十条(重大活动管控)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针对四类违法行为设置了差异化罚则:

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处罚措施罚款幅度
未完成信息核实 / 违反销售禁令 / 违反运输禁令(第3条2款、第5条1款、第6条)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器具个人500-5000元;单位1000-10000元
未经批准室外飞行(第4条1款)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器具一般≤500元;严重1000-10000元
电商平台未落实义务(第5条2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一般10000-100000元;电商平台20000-100000元
非法改装 / 拒不配合重大活动管控(第8条、第10条)公安机关直接没收器具个人500-5000元;单位1000-10000元

注意:非法改装和违反重大活动管控的处罚最为严厉——直接没收,无"责令改正"的前置环节。

第13条 罚则(二):存储违规

原文(摘要):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六环内存储)、第三项(新建存储场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关闭存储场所、限期处理,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六环外未通过评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存储违规罚则按违规类型区分:

违规类型处罚措施个人罚款单位罚款
六环内存储 / 新建存储场所责令关闭+限期处理;逾期没收500-5000元5000-50000元
六环外未通过安全评估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没收500-5000元5000-50000元

单位罚款幅度(5000-50000元)显著高于其他条款的单位罚款(1000-10000元),反映了对存储安全违规的从严处罚态度。

第14条 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

原文: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衔接条款,将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追责对接。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已将无人机"黑飞"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情节处罚
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节较重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非法穿越国(边)境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15条 飞行玩具与空飘物管理

原文: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解读:本条将飞行玩具和空飘物(如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的管理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历史上,北京在重大活动期间曾发布净空限制区通告,将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纳入禁止升放范围。

第16条 施行日期

原文: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规定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有无人机所有者须自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信息核实。

5. 罚则体系总览

5.1

罚则汇总表

条款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处罚措施个人罚款单位罚款没收
第12条未完成信息核实公安机关责令改正500-5000元(情节严重)1000-10000元(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时
第12条违反销售禁令公安机关责令改正500-5000元(情节严重)1000-10000元(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时
第12条违反运输禁令公安机关责令改正500-5000元(情节严重)1000-10000元(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时
第12条未经批准室外飞行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500元;严重时1000-10000元≤500元;严重时1000-10000元情节严重时
第12条电商平台未落实义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10000-100000元;电商平台20000-100000元
第12条非法生产/组装/改装/破解公安机关直接没收500-5000元1000-10000元
第12条拒不配合重大活动管控公安机关直接没收500-5000元1000-10000元
第13条六环内存储/新建存储场所公安机关责令关闭+限期处理500-5000元5000-50000元逾期未处理时
第13条六环外存储未通过评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500-5000元(拒不改正)5000-50000元(拒不改正)拒不改正时
第14条构成治安违法公安机关治安拘留5-10日拘留(情节较重)
第14条非法穿越国(边)境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0-15日拘留
5.2

罚款幅度对比

个人罚款幅度(元)

0      500    1000   2000   5000   10000  20000  50000  100000
|-------|-------|-------|-------|-------|-------|-------|-------|
                [██████████]          一般违法(500-5000)
                [██████████████████]  飞行严重违法(1000-10000)
                                       [████████████████████████] 电商(10000-100000)
                                                        [████████████████████████] 电商平台(20000-100000)

6. 与国家法规的衔接关系

6.1

法规体系架构

国家层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2026-01-01施行)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01-01施行)
│   └── 第19条:管制空域与适飞空域划分(真高120米为界)
│   └── 第10条:实名登记要求
│   └── 第47条:未实名登记罚则
│   └── 第50条:未成年人违规罚则
│   └── 第51条:管制空域违规飞行罚则
└── 国家标准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2026-05-01施行)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2026-05-01施行)

地方层面(北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京政发〔2025〕20号)
├──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2026-05-01施行)← 本法规
└── 配套文件(待制定)
    ├── 信息核实具体办法
    ├── 核心部件名录
    ├── 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办法
    └──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
6.2

北京规定与国家条例的核心差异

对比维度《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北京)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等特定区域为管制空域,其余为适飞空域全域为管制空域,无适飞空域
飞行审批微型、轻型、小型在适飞空域无需申请所有室外飞行均需申请
销售管理无销售禁令禁止销售、出租
运输管理无运输禁令禁止运输、携带进入(已登记者除外)
存储管理无存储限制六环内禁止存储;全市禁止新建
改装管理禁止非法改装禁止非法改装(一致)
特殊保障无专门规定设有安全评估特殊保障通道
举报奖励无专门规定明确举报奖励制度
6.3

执法协同

国家条例与北京规定的执法主体分工:

执法主体国家条例授权北京规定授权
公安机关应急处置、安全监管、违法处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违法处罚、信息核实、安全评估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飞行活动审批(飞行活动管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电商平台违规处罚
民航部门适航管理、UOM平台运维按各自职责加强管理

7. 执法实践与典型案例

7.1

执法概况

截至2025年10月14日,北京警方累计查处"黑飞"违法行为案件51起,行政处罚49人,对52名举报群众予以奖励。2026年以来,北京警方持续加大对"黑飞"行为的查处力度。(据《行政处罚49人!北京警方紧急提醒》

7.2

典型案例

案例时间地点违法情节处罚结果
案例一2026年1月延庆某景区附近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无人机没收器具+罚款
案例二2026年3月密云某小区附近未在UOM平台注册,未经审批擅自飞行没收器具+罚款
案例三2026年3月通州某公交站附近个人娱乐"黑飞",附近有禁飞提示牌行政拘留+没收器具+罚款
7.3

执法特点

  • 知情违法为主:多数被处罚人员知晓北京管控政策,但心存侥幸
  • 电子围栏辅助发现:2025年12月1日全域电子围栏启用后,技术发现能力增强
  • 举报渠道有效:52名群众获得举报奖励,社会监督机制运转良好
  • 处罚力度递进:从罚款到没收器具再到行政拘留,执法力度与违法情节匹配

8. 配套政策与技术支撑

8.1

已发布的配套政策

文件发布机关时间性质
《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京政发〔2025〕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年8月3日长期性规定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公安局2024年4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2

待制定的配套文件

本规定授权以下配套文件,由相关部门制定:

配套文件制定主体法律依据
信息核实具体办法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第3条第3款
核心部件名录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第5条第3款
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办法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第7条第2款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第9条第2款
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条
8.3

技术支撑体系

技术手段说明启用时间
UOM平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全国统一登记注册与空域查询平台,https://uom.caac.gov.cn2024年1月
北京市全域电子围栏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划设,通过软硬件和地理信息技术划设"虚拟边界"2025年12月1日
实名登记与激活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确立两种并行的实名登记与激活技术流程2026年5月1日
运行识别规范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要求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身份、位置、速度等识别信息2026年5月1日

9. 产业影响分析

9.1

对无人机行业的影响

影响维度具体影响
销售渠道北京区域内禁止销售和出租无人机及其核心部件,线下门店和电商平台均受影响
消费市场北京消费者无法在北京区域内合法购买新无人机,市场大幅收缩
运营服务无人机运营企业须通过特殊保障通道获取设备和开展业务,合规成本上升
存储物流六环内禁止存储、全市禁止新建存储场所,供应链物流体系受限
科研教学须通过安全评估方可进行,审批流程增加时间成本
产业外溢无人机企业可能将业务重心转移至管理相对宽松的地区
9.2

合规路径

对于确需在北京使用无人机的单位,合规路径如下:

步骤1:完成UOM平台实名登记与激活
         ↓
步骤2:在三个月内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2026年7月31日前)
         ↓
步骤3:通过特殊保障通道申请购买/运输/存储(第9条)
         ↓
步骤4:配备持证操控员(CAAC执照)
         ↓
步骤5:投保第三方责任险
         ↓
步骤6:获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
步骤7:每次飞行前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活动申请
         ↓
步骤8: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飞行
9.3

合规操作要点

据公安部2026年7月介绍,无人机合规飞行可概括为"一登二查三申请":

步骤操作
一登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UOM平台)
二查每次飞行前查询空域属性(北京全域为管制空域)
三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须提前通过UOM平台提交申请,不得超审批飞行

10. FAQ:常见问题自包含问答

Q1

在北京飞行无人机需要什么条件?

A:根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4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前须:①在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②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③每次飞行前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活动申请;④获得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室内飞行不受本规定限制。

Q2

外地游客可以带无人机来北京旅游吗?

A:不可以。根据第6条,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唯一例外是"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后,由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携带"。外地游客的无人机不属于"现有"范畴(即规定施行前已在北京登记核实的),因此携带来京属于违规行为。北京警方已多次提醒旅行社和游客遵守此规定。

Q3

在北京哪里可以买到无人机?

A:根据第5条,禁止向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须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因此,在北京区域内(含线上平台向北京地址发货)无法合法购买新无人机。如确有需要,须通过第9条规定的特殊保障通道,经市公安机关安全评估后予以保障。

Q4

违反规定飞无人机会被拘留吗?

A:可能。根据第14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违反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已有北京市民因"黑飞"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Q5

北京规定与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什么不同?

A:最大区别在于空域管理:国家条例规定真高120米以下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无需申请即可飞行),而北京规定将全域划设为管制空域,不存在适飞空域,所有室外飞行均需申请。此外,北京规定还新增了国家条例未涉及的销售禁令、运输限制、存储管理等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管控体系。

Q6

现有无人机如何合规保留?

A:须在202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以下步骤:①在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和激活;②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③单位所有者须指定管理人。完成上述步骤后,可由所有者本人或管理人携带使用。但注意,即使合规登记,室外飞行仍须每次申请批准。

Q7

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北京如何使用无人机?

A:根据第9条,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确需购买、运输、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予以特殊保障。具体保障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研机构和企业须主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合规使用。

Q8

飞行玩具和风筝等也在管理范围内吗?

A:根据第15条,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目前具体的飞行玩具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但在重大活动期间,北京曾发布净空限制区通告,将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纳入禁止升放范围。

Q9

举报无人机违规飞行有奖励吗?

A:有。根据第11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截至2025年10月,北京警方已对52名举报"黑飞"违法行为的群众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Q10

电子围栏是什么?对飞行有什么影响?

A:电子围栏是通过软件、硬件和地理信息技术划设的"虚拟边界",旨在确保无人机在经批准的空域内安全飞行。中央空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已于2025年12月1日零时在北京市行政区全域联合划设无人机电子围栏。无人机生产企业须做好数据预置,用户须及时更新飞行数据。蓄意破坏或规避电子围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1. 参考来源

序号来源标题链接
1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法规全文)链接
2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链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范围的通告(京政发〔2025〕20号)链接
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链接
5光明网行政处罚49人!北京警方紧急提醒链接
6央视网春日游园踏青,这件事要注意!近日有2人被查处链接
7央广网六问无人机"黑飞"链接
8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中央空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北京全域无人机"电子围栏"即将启用链接
9中国经济网如何做到无人机合规飞行?公安部:一登二查三申请链接
10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将于5月1日起全国实施链接
11中国民用航空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链接
12光明网最高罚20000元!北京提醒:尽快实名登记!链接
13北京政法网今天,"飞飞"来讲两句链接
14无人机培训网北京全域无人机"电子围栏"即将启用链接
15今日头条(平安北京)今年首例!一男子"黑飞"无人机被查处!北京警方重要提示链接
16汉坤律师事务所民用无人机监管系列(二):简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链接

本文档基于公开可查的法规原文、立法说明、官方通报及权威媒体报道撰写,仅供技术参考与法规学习之用。具体执法标准以北京市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寻找更多销售、技术和解决方案的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20-2204 2442
邮箱:Sales@greentest.com.cn
微信客服二维码